张五常:《佃农理论》的前因后果(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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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风险”有不良影响

看官,你们认为一个发表了一些有创意、经得起时间考验的文章的人,会觉得自己的影响是大还是小呢?自我为大是人之常情,所以你们会认为作者觉得自己有大影响.你们想错了.科斯与弗里德曼(M.Friedman 1912-)屡次对我说他们的影响力甚小.理由简单不过:作者认为应该有大影响,所以影响再大也觉得是不够的.

抚心自问,我那《交易的费用,风险的避免,与合约的选择》一文,好的影响微不足道,但不良的影响却颇威势,令我思之怆然.这些不良影响是有两方面的.

第一方面是”风险的避免”–佃农分成可分担风险.当年,我自己的直觉,是合约的选择完全是交易费用的问题,与风险无关.在68年初的多个苦寒的晚上,我三次除掉”风险”,但也三次加回去!当时的困难,是知道地主若用固定租金合约,只要收到租金,而农户的轮植能把土地的质量保待,就安枕无忧了.佃农的分成合约呢?地主既要管轮植,又要防止分成时的欺骗,也要管农作者的勤奋,交易费用当然较大.既然交易费用较大,地主为什么还要选佃农合约呢?

要是今天重写该文,我可以心安理得地把风险除去.这是因为在76至82年间我作了多种石油工业的合约研究,成功地把风险的问题归纳在交易费用之内.可惜有关石油的文章,因为被资本家买断,不能发表.

以风险作为选择合约的一个因素,大为不善,因为在现实世界中,我们不能望出窗外,就知道世界的风险是增加还是减少了的.这样,以风险为基础,我们是不能引申出可以被事实推翻的含义的.这不是说有关风险的理论不能写出来(此中理论何其多也),也不是说风险理论没有含义,而是严格地说,这类含义不能被事实推翻,也即是说不能被验证了.

理论家可以天才绝顶,也可以把文章写得漂亮,很有艺术性的.但艺术与科学不同.科学是为解释世事而产生的.不能被验证,理论的解释力是零.

“卸责”影响也不良

第二方面的不良影响,是卸责(Shirking)的问题.佃农分成,农户的生产的多少总要分可观的一部分给地主,所以农户的勤奋意图就减少了.地主于是要审查农户卸责的意向,因而增加了交易费用.但当年我想,要是地主雇用劳工,发薪酬,劳工的卸责意图更厉害:有薪酬,劳工的意图是完全不工作!地主收取固定租金吗?那么”卸责”就转到地主那方面去:农地要有什么维修保养,地主的意图是推到农户那边去.

无论什么合约,一订下来,卸责的意图就存在.不同的合约安排会有不同的卸责意图,而订约各方的卸责意图的比重,也会因为合约的形式不同而有所转变.要是交易费用是零(这包括监察履行合约的费用是零),卸责的行为不会发生.因此,卸责是在有交易费用的局限下,大家要争取个人最大利益的结果.卸责如是,欺骗如是,取巧、偷盗、恐吓等行为皆如是.

当年我想–而现在还是那样想–那所谓卸责及类同的行为,只不过是在局限下争取最大利益的结果.要解释行为,经济学者不能不调查局限的转变,这当然包括交易费用的转变了.如果我们知道真实世界的局限转变,就不用谈什么卸责了.不下工夫调查局限的转变,只谈卸责,那岂不是得个”讲”字?若一方面谈局限,另一方面谈卸责,岂不是讲了又讲?再者,局限的转变是可以观察到的事实,但卸责嘛,天晓得,就是法庭也判断不了.

博弈理论又重来

因为以上的原因,当年我就把卸责的问题写在《合约选择》的一个注脚内,认为只是一个概念,在验证理论或解释行为那方面是空中楼阁.想不到,这注脚竟然成为今天经济学行内大行其道的博弈理论(Game Theory)的导火线.

当年在芝大,有另一个卸责的问题我想了多晚也找不到答案–今天仍然是没有答案的.我想出如下的一个例子:两位仁兄要从山上把碎石搬到山下(是香港昔日西湾河山上石矿的例子了),每个人分开来搬,一次可搬50磅,二人加起来是100磅.若二人合作挑担碎石下山,一次可挑120磅.然而,合作之下,甲方要将重量推到乙方(是卸责),而乙方也要把重量推到甲方(也是卸责),那么二人合作的一次重量,必定是少于120磅.但不会低于100磅,因为低于100磅,他们分开来搬石的收入会增加.我问:假若二人合作,一次下山所搬的重量是110磅,在有多人搬石的竞争下,这重量是从何而定的?

68年的秋天,阿尔奇安到芝大造访一年,在午餐上我向他提及我想不到答案的搬石问题.他和H.Demsetz正在想公司理论,对卸责问题也大有兴趣.后来他们发表的以卸责为基础的公司理论,是《美国经济学报》(AER)历来被引用次数最多的文章.

还有另一件有关的趣事,值得一提.在芝大时我遇到一位从多伦多大学到芝大造访几个月的学者J.McManus,成了好朋友.69年我转到西雅图的华盛顿大学任职后,70年他到我家小住.我见了也在写公司理论,就向他提出如下的例子:抗战期间,我和母亲在广西逃难,坐船江上行,见到船是由岸上的多个劳工用绳拉着行的.每个拉船的人都意图卸责,大作用力状,其实把船的重量推到他方去.因此,有一个拿着鞭子的人,判断谁有卸责之意,挥鞭而下.我说:这个挥鞭的人可能是由被鞭的劳工聘请的,究竟谁是雇主,谁是被雇?

后来McManus把这例子谱入他的文章,说是我的.跟着W.Meckling与M.Jensen再用这例子时,说是McManus的.十多年前,一位澳洲佬再用这例子,其文章题目却又用上我的名字.

归根究底,博弈理论今天大行其道,是得到香港昔日西湾河山上的搬石佬与广西的拉船佬的启发的.博弈理论漠视了真实世界的交易费用的调查,误入歧途,行不通也.

弗里德曼如神似鬼

1966年圣诞的前几天–到了芝大三个多月–芒德尔的家有酒会之盛.在芝大除了埋头苦干,无所事事,酒会我差不多是逢请必到的.当晚会后弗里德曼夫妇与我步行回家.他们住的地方在我住的国际宿舍隔邻,步行大约十五分钟.

天大寒,路如铁.行不到数十步,弗老就问我作什么研究.我说正在修改自己的论文,是关于佃农理论的.他一连串地问了好些问题,在十多分钟内把我多年来想过的问题差不多全部提出来了.行雷闪电,如神似鬼,使我仿佛进入了另一个世界.可幸他提出的我全都想过,所以对答如流.

那是我第一次与弗里德曼交手过招,没有败下阵来,很有点兴奋.回到国际宿舍,心想,弗里德曼真的名不虚传,但一个人怎可以想得那么快?就是天才绝顶也不可能快得那样厉害!当时弗氏如日方中,但我想,他必然有一套特别的思想法门,所以快得像神龙见首不见尾.

想了一夜,我意识到他的法门只有两招.其一是价格理论的重点,他简化后拿得很准.其二是有了理论为依归,他想时只向浅中求,用的全部是普通常识(Common sense).若干年后,跟弗老成为知交,觉得当年自己的推断没有错.

看人家弄魔术,觉得神乎其技,难以置信,但往往只是一些外人不知道的简单法门.当年我对价格理论重点的操纵,不让弗老,得到他”浅中求”的提点,自己也就变得有”行雷闪电”之能.弗老的伟大之处,是他的思想法门是自己发明的,而跟他研讨,其感染力排山倒海而来!认识这个人,不负此生.

少林寺给我续约

过了两天(1967年的圣诞前夕),舒尔兹(T.W Schultz 1902-1998)找我,说芝大经济系决定给我三年合约,作为助理教授.他说通常是明年二三月才作此决定的,但因为听到有几家大学考虑聘请我,所以预先通知.我当然很高兴.他补充说:”是弗里德曼推荐的.听说两天前的晚上你与他谈经济.”

当年学术工作市道好,不愁没有大学招手.但能在”少林寺”多留一段日子,总有好处.我的困难是在香港出生,从小爱海.后来我只在芝加哥多留一年,就转到拥有世界上最优美的海的西雅图去.

知道可以留在芝大,学习的计划就改为较为长线的安排了.那时科斯和我很谈得来,既然时间有的是,我就去学他的思考方法.像赫舒拉发一样,科斯第一次见我就认为是可以的.在我认识的经济学者中,科斯的思想与我最相近.他不用数学,不谈逻辑,任何问题都先用预感找答案,而更重要的是,我们大家都认为若要用理论解释世界,首先要知道世界是怎样的.

信奉这后者的经济学者甚少.问题是要知道真实的世界,学者要用上九牛二虎之力,所以发表文章不多.代价大,回报率也高:科斯和我的文章,没有一篇是空空如也的.走这路的人的不幸,是到退休之际世事知得最多,以至数之不尽的文章没有机会写出来.

我在《合约的选择》一文内,指出科斯在1937年发表的《公司的本质》(The Nature of the Firm),虽然没有提到合约,但内容也是合约的选择.只这一点,科斯认为我是他遇到的钟子期.也是这一点,科斯1937年的鸿文死而复生,变得在行内没有谁不知道.

合约结构的启发

除了合约的选择,佃农理论的研究还有两个特别的地方,促成了我后来发表的两篇比较重要的文章.其一是在佃农分成的合约内完全没有价格,有的是一个百分比.因此,佃农合约必须有其他条款,使合约成为有结构性的文件.但想深一层,所有租用或雇用合约都是结构性的,是否白纸黑字地写下来是另一回事,而又因为合约中若有价格的存在,经济学者就什么也不顾了–此乃大错.

当时,界外效益(Externalities)是行内的一个大题目,可能是最热门的.我前思后想,认为界外效益的多种理论的产生,是因为好于该道的人忽略了合约是结构性的,而那所谓”界外”,只不过是他们没有想到合约的结构可以包罗万有.我于是选公海渔业那个真实世界下笔,因为多种”界外效益’都以渔业为例.又因为海鱼是”公共”产,我就把”界外效益”带到非私产的理论上去.

1969年的春天,我还在芝大,写好了《合约的结构与非私产的理论》(The Structure of a Contract and the Theory a Non-Exclusive Resource).科斯读后很高兴,要立刻在他主编的《法律经济学报》发表.我坚持要修改一下,所以发表是1970年了.

30年前我说”界外效益”胡说八道,是谬论.30年后,此谬论只死了八成.错得那样浅,但驱之历久还不尽去,成见为祸,何其深也.

私有产权的定义

佃农研究的第二个比较重要的题外话,是由台湾土地改革的地主分成被约束在37.5%而引起的.这项政府管制使佃农的土地增加生产,因为农户的收入高于另谋高就所得,所以在竞争下劳力会增加,直到农户收入等于劳力另谋高就的代价而止.按理直推下去,假若地主的分成百分比被约束为零,那么农户劳力增加的均衡点,会是农户的100%分成的总收入,等于农户劳力的总代价.这样,土地的租值就全部消散了.

这是一项重要的发现,虽然在论文及书内我只以闲话方式处理.地主分成被约束为零,农户在竞争下使土地的租值变为零的效果,与一块非私产的”公共”土地的租值消散(Dissipation of Rent)完全一样.我对租值消散的理论传统知之甚详(它起自 von Thunen,然后经过A.C.Pigou、F.H.Knight及H.S.Gordon等人的发展),用不着参考什么.

当时我想,地主的分成收入是零,其土地的使用效果与”公共财产”(Common Property)一样,不足为奇.我又想,若地主的分成收入不是零但近于零,那当然与公共财产没有多大分别了.如此类推,地主分成37.5%,低于自由市场的分成率,在某程度上土地的使用总有点”公共财产”的效果.

问题的所在很快就浮现了.土地是地主私有,但土地的收入权利却被压制.假若市场的地主分成应该是 60%,但被政府约束为40%,那么那20%的差距是谁的权利呢?说那是农户的,但农户可不是地主,也不是土地的持股人,地主有权取回土地,自作耕耘.这样,那20%的收入权利就变得模糊不清.我于是想,要是政府把土地股份化,把1/3的股权交给农户,那么农户就不会在竞争下增加劳力来生产了.农户的产品会是 40%归劳力,20%是农户1/3的股权应得的租金,而地主的40%的分成,则是他的2/3的股权所得.

由于如上的推论,我在1969年定下后来被行内接受了的私有产权的定义.那就是私产包括三种权利:使用权(或决定使用权)、自由转让权、不受干预的收入享受权.有了这三种权利,所有权(Ownership Right)是不需要的.后来到了80年代,在中国经济改革的问题上,我极力赞成只要以上三权界定为私有,所有权保留为国有没有问题.这就是邓小平先生所说的”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”,应该是他自己想出来的.可谓英雄所见略同矣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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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学百科 发表于 2009-04-05 23:13 | 关键字: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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